云南省投资政策导向
云南省投资政策
1、企业头两年免征所得税后,第3-7年缴纳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减免期满后,经批准,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头3年缴纳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
3、企业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4、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产业化的主要实施者,在该成果股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并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政府资助的项目,头3年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3年享有不低于40%的成果收益权。成果转让后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受益。其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投入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5、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开发的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人民币,并允许以创办人的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高新技术成果折价最高可占注册资金总额的35%;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其比例可适当放宽。
6、企业(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所需土地,优先安 排审批,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减半收取。
7、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用地、规划、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凡申报文件有效、齐备,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限要求办妥相关手续:
一、城建规划部门10个工作日完成发证工作。
二、土地部门5个工作日完成发证工作。
三、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部门各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领证等相关手续。
8、省财政一次性安排5000万元,设立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
9、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允许计入管理费用。企业购置试制用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为提高技术水平,企业对原设备可在综合折旧的基础上提高1-2个百分点。
10、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对参与国有企业收购、兼并进行资产重组的,视其效益和带动作用,可以减缓其产权收购费,可按有关规定实行股份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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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相关优惠政策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除提高增长增值税、营业税征点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和《云南省公安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若干规定》已经出台,包括:
1、省外来滇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凡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来滇投资免两年企业所得税。若两个条件均符合的新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担保机构优惠政策
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业、公司,其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非公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兼并收购企业、省外来滇投资企业等,享受免(或减半)征收所得税期满后,其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可在我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4、增值税优惠政策
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对个体工商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日销售额8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日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日)80元提高到每次(日)200元。
5、营业税优惠政策
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由日营业额800元提高到1200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
6、税前优惠政策
扣除非公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非公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卫生、民政、扶贫、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资源税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给予一定时期减免减征资源税照顾。
8、对非公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坚持以教育为主,尽量采用经济和行政手段解决。对其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轻微犯罪行为,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9、非公企业聘雇的人员
非公企业聘雇的人员可由企业统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设立集体户口,实行统一管理。
10、户口在我省的非公企业人员
户口在我省的非公企业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除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外,也可自企业所在地,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出国(境)申请的受理、审批经、制证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
11、机动车
经机动车注册登记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同意,非公企业可在其自有车辆身上喷涂公益广告、本企业合法广告和企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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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投资政策
1、凡属昆明市引进的人才对象,由用人单位同意录取或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引进申请,按审批权限经人事部门批准,公安机关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引进对象本人也可在昆明市自主择业。
2、引进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可“先落户、后择业"。
3、对引进人才,其户籍关系一时难以迁入或本人不愿迁入本市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办理户口准备。
4、引进的“两院”院士每人每月补助5000元。
5、引进的博士、博导和博士后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6、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受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专业岗位结构的限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7、引进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进入党政机关,不受编制限制。
8、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可在昆明长期定居,也可短期应聘,来去自由,出国前的工龄与出国学习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其配偶可随同安排,未成年子女随迁。
9、引进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 同类职工的标准,在不低于其原工作单位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从优确定。引进的人才可以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用人或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10、市政府建盖“博士公寓”,市属三个开发区(含度假区)分别建盖“人才公寓",以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
11、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12、引进人才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参加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以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选拔。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可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获突出贡献类奖的,奖励30万元;获科技进步类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l万元。
13、引进人才符合《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的决定》(云发[1999」46号)规定,一律按该《决定》的优惠政策执行,用人单位应及时兑现有关待遇。
13、各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和智力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