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工作制度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云南省温州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是妇女联合会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团结、引导会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接受中共云南省温州商会委员会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会党委关于妇女工作的决议以及上级妇女联合会和商会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共同推动商会业务发展;
(二)增进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其他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商会群众工作;
(三)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会员管理、工作例会、学习培训、开展活动、培养考察、评比表彰、信访维权等工作制度。
第六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引导商会女性会员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和“女性素质工程”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商会女性会员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商会女性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商会女性会员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四)维护商会女性会员合法权益。
(五)宣传、表彰商会女性会员先进典型,建立商会女性会员人才信息库,协助商会党组织做好商会女性会员培养、教育和考察,定期向有商会党组织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促进商会女性会员成长。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坚持以商会党组织建设带动商会妇女联合会建设。
第八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委员由商会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九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委员会换届、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中共云南省温州商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成立或撤销,须经商会妇女代表大会通过和中共云南省温州商会委员会审核,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凡云南省温州商会女性会员、会员女性亲属,自愿申请,承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遵守本《工作制度》,经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同意,均可成为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会员。
第十二条 非云南省温州商会会员的温州籍女性企业家,按《云南省温州商会章程》办理入会手续,并按会费标准缴纳会费后,自愿申请,承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遵守本《工作制度》,经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同意,成为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会员。
商会会费标准为:
女性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理事单位1000元/年;
会员单位500元/年。
第十三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工作制度》;
(二)宣传和执行商会妇女联合会的决议;
(三)完成商会妇女联合会安排的工作;
(四)向商会妇女联合会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商会和商会妇女联合会推荐温州籍优秀女性企业家。
第十四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妇女联合会组织的活动;
(二)参加商会妇女代表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商会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获取商会和商会妇女联合会服务优先权。
第十五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会员退出商会或因特殊原因丧失商会会员资格或被商会予以除名时,自动丧失商会妇女联合会会员资格。
第五章 工作例会
第十六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
第十七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每年召开一次妇女代表大会,审议年度工作报告,研究安排部署下一年度工作。
第六章 学习培训
第十八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每季度组织一次全体会员政治理论学习,围绕党的方针、政策和主题教育,不断提升商会女性会员政治素养。
第十九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定期组织行业交流学习,不断推动商会女性会员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十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定期组织妇女联合会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妇女工作业务水平。
第七章 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每季组织一次“妇女之家”活动,主要开展走访会员、座谈交流、文化体育活动和文化队伍排练等活动内容。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根据具体情况,举办“三八”妇女节及其他重大节日庆祝、走访、慰问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组织商会女性会员参加商会和商会党委组织的走访会员、招商考察、招商推介、投资洽谈、主题党日等活动。
第八章 培养考察
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积极引导商会优秀女性会员向党组织靠拢,并根据商会党组织的要求,安排党员干部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定期向有商会党组织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章 评比表彰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视情表彰“巾帼建功先进”“先进妇女工作者”等。
第十章 信访维权
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贯彻“以防为主、协调为辅”的原则,热情接待并及时向有关部分报告会员反映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积极维护商会女性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云南省温州商会第二届妇女联合会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订和修改由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负责,最终解释权属云南省温州商会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中共云南省温州商会委员会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