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鼓励外来投资承接产业转移若干规定

2016-03-14
新闻来源: 云南省温州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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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楚雄州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来投资者是指到我州境内投资的州外及国(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来投资者在楚雄州境内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其利润直接再投资的企业和承接产业转移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州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州的现有企业改革、改造、资产重组。鼓励采用BOT、TOT、BT、加工贸易等形式在州内进行投资建设。

  第四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重点投资开发以下产业或项目:

  (一)天然药业、生物能源、绿色食品加工、文化旅游冶金矿电、化工建材机电制造等重点产业;

  (二)交通、水利、电力(包括电网和电厂)、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

  (三)金融、物流、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

  (四)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

  (五)承接产业转移、发展总部经济等项目;

  (六)有助于推动我州外向型经济发展,以进出口贸易为主业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到我州投资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

 

  第二章财税扶持政策

  第六条 到我州投资的外来投资企业,凡符合国家、云南省以及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的,税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及时落实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增值税、营业税

  (一)外来投资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州以下受益同级财政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本级所得的20%扶持企业发展。其中:外国投资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州级出口创汇型企业、州级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的奖励期可再延长2年。

  (二)外来投资楚雄州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类生产型的重点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州以下受益同级财政按缴纳增值税本级所得的30%扶持企业发展。

  (三)外来投资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的重点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州以下受益同级财政按缴纳营业税的40%扶持企业发展,从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的当年起5年内,州以下受益同级财政按缴纳营业税的50%扶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

  (一)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外,自项目取得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其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可在云南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四)外来投资企业,用利润在楚雄州直接再投资的,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经投资者申请,同级政府确认批准,按所用于投资的利润总额已缴纳的所得税中属于州县级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 其他

  (一)外来投资企业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合计达100万元以上的,逐年增速低于50%,三年内受益同级财政按超额部分的20%扶持企业发展;逐年增速达50%及以上,三年内受益同级财政按超额部分的30%扶持企业发展。

  (二)外来资金投资于楚雄州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类的重点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回扶持企业发展。

  (三)在楚雄州境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租赁经营的,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及城建税全额扶持。

  (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扶持。

  (注:1.本规定所指的重点企业,均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楚雄州招商引资委员会组织认定;2.本规定所指的现代服务业,是指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第三章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条 在楚雄州内投资兴办企业使用的土地,采取依法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外来投资者在我州兴办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税收项目和楚雄州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土地出让金按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能源、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按实际情况,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二条 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经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基准地价的,土地出让底价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的,逾期1年,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收取土地闲置 费,逾期2年,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及驻楚中央、省属企业兼并、收购楚雄州内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给予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涉及划拨土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且不改变用途的,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若按基准地价及其以上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同级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财政扶持:

  (一)投资于楚雄州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类的重点企业,以平均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8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元按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给予10%的扶持,但最高扶持不高于该宗土地出 让金总额的50%。

  (二)投资于基础设施以及高科技、现代服务业的重点企业,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到50万元,按该宗土地出让金总 额给予60%的扶持;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不到100万元,按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给予80%的扶 持;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按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给予100%的扶持。

  (三)上述外来投资项目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土地出让金财政扶持额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依据各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进行预算,并在项目建成竣工时依据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决算,在项目竣工时按决算总额全部兑现。

  (四)对享受了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用地,如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将首先收回对该项目的土地优惠扶持资金,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项目建设政策

  第十六条 民营的国(境)外和州外民营投资企业的建设工程享受以下待遇:

  (一)投资者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及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行政干预或指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审查初步设计;涉及到国家和公众利益、安全性的内容,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合并审查。

  (三)以民营资本金投资的投资者可自行组织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限制,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工程建设的资质等级;属省外施工企业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云南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滇备案证》,由具有与该项目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投资并进行施工的,无须交纳任何招投标费用。

  (四)投资者如具备工程建设资质条件要求的,可不对外招标,自主承建。

  (五)投资者可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干预。其工程造价可按照地方性计价依据或国际惯例的计价办法编制,定额编制管理费减半。

  (六)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其评定技术队伍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决定。

  (七)利用国外(含港、澳、台)资金的项目,执行国发〔2004〕20号文件规定的投资体制改革新规定。

 

  第五章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凡到我州境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海归学子、外籍人员,参照州人事局的《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我州经济增长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及高科技产业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重大投资项目,州、县市和开发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法,在项目建设及税收、土地等相关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和服务。

  第十九条 投资于基础设施和楚雄州鼓励投资的天然药业、生物能源、绿色食品加工、文化旅游、冶金矿电、化工建材等重点产业的,州人民政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扶持,由同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 凡在楚雄州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在征地、办证、建设等过程中,国家和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力争按最低标准收取;属楚雄州、县两级政府收取的地方留成部分的费用实行"零费率",一律免缴。

  第二十一条 凡在楚雄州新办的重点外来投资生产性项目,由楚雄州负责无偿将道路、供排水、供电、通信等建设至厂界。

  第二十二条 凡在楚雄州新办的外来投资项目,一切开业审批手续按属地原则,属于州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由州、县市和开发区投资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省级及以上审批权限的,由州、县 市和开发区政府积极协助办理。

  第二十三条 州外国内投资企业凭州招商局出具的确认文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凭州招商局、州商务局联合出具的确认文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涉及本规定的相关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作为本规定的补充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州招商局负责解释。